4.4 水封井


4.4.1 水封井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160和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4.4.2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。
4.4.3 水封井底宜设沉泥槽,沉泥槽深度不宜小于0.3m。
4.4.4 水封井的水头损失不应小于0.05m。
4.4.5 水封井不应设在车行道上,应避开行人通道,并应远离可能产生明火的场地。


条文说明

4.4 水封井

4.4.2 水封井内水封高度的规定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《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》SH 3034中的有关要求制定的。
4.4.4 水封井的水头损失,是综合工厂运行数据和以往设计经验确定的。
4.4.5 水封井周围可能存在可燃气体,尽管机动车都装有阻火器,但为了减少火灾危险,防止意外事故发生,水封井不应设在车行道上;水封井的位置避开行人通道,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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